【承辦律師】 李常永律師、張圓圓律師
【關鍵詞】 挪用資金罪、撤訴、不起訴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某集團公司董事局主席方某(另案處理)安排財務人員使用公司對公賬戶、方某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對公賬戶、他人名下銀行卡賬戶等,將集團公司的資金多次挪用轉出,轉出的資金全部轉入勝某下的銀行賬戶中予以使用。勝某明知方某挪用集團公司的資金,在方某的授意下,使用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從中獲利、出借他人個人借款獲息等。經審計,勝某共計挪用資金五千余萬元人民幣,獲利達一千余萬元,致使集團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辯護要點】
作為勝某的辯護人,李常永律師、張圓圓律師當庭發表無罪辯護意見如下。第一,本案不存在“股權受到侵犯”的股東。根據庭審陸續查明的事實(結合辯方舉證):方某是某集團公司唯一的出資人;方小某、方二某系方某的親生子女,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二人有實際出資,也沒有過“分紅”,二人不是實質意義上的“股東”。既然本案不存在“股權受到侵犯”的股東,沒有股東主張“權益”,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刑法不應主動干預。第二,某集團公司的資金均歸屬于方某,方某對資金擁有絕對的支配權,方某的意志就等于集團公司的意志,方某的決策就等于集團公司的決策。所以,本案也不存在“受害單位”。既然沒有“受害人”、“受害單位”,也就沒有侵犯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所要保護的法益,因而不能定罪。第三,涉案資金全部用于經營,方某系“為公司謀取利益”,不是“為個人謀取利益”。第四,事發時間段,集團公司經營正常,資金鏈尚未斷裂。第五,勝某始終不具有對集團公司資金的主管、管理、經手的權力,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行為始終從屬于方某,方某不構成犯罪,勝某自然也不構成犯罪。綜上,該“挪用資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勝某無罪。
【裁判結果】
本案涉案金額十分巨大,當事人面臨的刑期最高可達十年。本案歷經多次庭審,李常永律師、張圓圓律師均作無罪辯護。在法庭審理期間,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某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撤回起訴后,某市人民檢察院在一個月內作出“不起訴”之決定?!恫黄鹪V決定書》認為:“某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否侵害了股東利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方某和勝某是否為了個人利益,共同挪用單位資金,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痹谛叹?、批捕一年半以后,勝某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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