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張圓圓律師
【關鍵詞】聚眾斗毆罪、持槍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某與鄭某(另案處理)因瑣事發生糾紛后約定地點進行斗毆。張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于某、王某1、邢某等人(于某等人另案處理)持槍、砍刀等作案工具趕到河北省香河縣。鄭某糾集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砍刀、鎬柄等作案工具亦趕到現場,雙方碰面后王某1開槍,后李某某等人駕車逃跑。經天津市公安局鑒定中心出具的槍支鑒定書證實涉案槍形物認定為槍支。
案發后,公安機關找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父親李某3,李某3電話告知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
【辯護意見】
本案接受被告人家屬在偵查階段的委托后立即開始了代理工作,通過對被告人李某某的會見,經過分析辯護人認為其具有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能。首先在三十七天內提起了取保候審申請,經過與公安機關多次溝通,后向檢察院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經過與檢察機關的溝通,檢察院以李某某沒有沒有社會危險性為由對其不予批準逮捕,他也是本案中唯一一個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經過閱卷,辯護人確定了如下辯護思路: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參與了聚眾斗毆的行為,持械未使用,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裁判結果】
1、律師及時介入,提出了有效的辯護意見,使得李某某得以及時取保候審。
2、在律師分析卷宗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多次與檢察院溝通希望檢察院不予起訴,但未果。檢察院態度強硬,希望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給予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在被告人本人和律師的堅持下,我們沒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在法院階段,堅持無罪辯護,據理力爭,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在有辦案壓力的情況下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李某某也是本案中唯一一個得到緩刑判決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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