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范曉燕
【關鍵詞】販賣毒品、死刑改判
【案情簡介】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經辯護改判死緩,被告人留的性命。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死刑
【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1、偵查人員對上訴人進行搜查時未出示《搜查證》。
2、偵查人員對上訴人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搜查時間重合,且由同一名見證人見證。
3、見證人未附身份證明。
4、涉案毒品扣押過程中缺失現場稱重程序,不能確定毒品的具體數量及送檢毒品的同一性。
5、《毒品檢驗報告》與《毒品收繳收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與沖突。
6、檢驗報告未依法附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的資質。
第二部分:上訴人在本案中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尚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1、本案系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技術偵查手段破案,毒品始終在公安機關控制下,不可能流入社會,未產生社會危害性。
2、上訴人劉某雖系累犯,但其前科罪名為盜竊,并非毒品犯罪的慣犯、累犯,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
3、劉某此前雖未能如實供認其犯罪事實,但在二審庭審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4、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綜上,綜合上訴人劉某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辯護人認為劉某尚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結果】
二審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人犯罪情節不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條件,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等辯護意見,被告人終獲死緩判決,留得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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