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范曉燕律師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發票,輕判
【案情簡介】公安機關認定虛開增值稅發票9540余萬元,偷逃稅款1380余萬元,律師提出部分事實不清意見獲采納,被告人偷逃稅款降為132萬余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從楊某等人注冊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證據缺失,其他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1、本案缺少受票企業相關人員的證言,無法證實被告人付某是否實際聯系過受票企業工作人員并為其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被告人付某本人供述始終否認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從楊某公司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其他同案被告人亦無法證實存在被告人付某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向楊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1)同案被告人房某某、楊某、魏某的供述雖提及相關事實,但不能明確證實被告人付某曾介紹楊某公司為河北省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魏某、楊某、房某某供述無相關證據佐證,且作為同案被告人,與案件結果存在利害關系;
3)魏某供述與受票方證言相悖,其供述的客觀真實性存疑:魏某供述稱唐山某公司系付某介紹,而該公司負責人員朱某某稱介紹人系一名被稱“王總”的人員。公安機關并未找到“王總”取證,無法證實“王總”與付某是否存在聯系。
4、從本案相關書證來看,亦無法證明存在被告人付某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從楊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本案的書證主要有相關企業信息材料及補繳稅款材料、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公司的賬戶交易明細或者相關公司負責人個人銀行卡明細以及被告人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或者個人控制的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本案被告人付某涉案罪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以身犯險的動機是欲通過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賺取中間手續費,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梢?,此類犯罪,上下游企業(個人)交易資金的流向在書證類證據中顯的尤為重要。公訴機關欲指控被告人付某存在介紹被告人楊某公司向河北省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應明確上述事實的資金交易流水是否存在。
根據被告人房某某、魏某的供述可知,被告人付某向他們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按照其購買價稅合計的5.4%作為買票的費用。而具體支付的方式是付某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在月末時將開票費打給房某某、魏某等人控制的其他人員銀行卡里。經對比銀行卡交易明細與河北省某公司公司所購買發票的相關信息,并不存在與票面相對應的開票費用與付某轉給楊某等人所控制的銀行卡進賬一一對應的情形。
綜上,本案相關書證也無法證明存在被告人付某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從楊某公司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刑事訴訟實行嚴格證明標準,要求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需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的結論,以確定被告人有罪。
然,本案中因缺少業務中間環節的關鍵證人證言,缺少佐證案件事實的有力書證,致使認定付某介紹河北省某公司從楊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的證據之間不能環環相扣、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故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該部分涉案事實的指控明顯缺乏事實依據,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客觀要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及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標準,不宜將該部分涉案事實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理。
【裁判結果】
被告人付某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一案,天津市某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辯護律師范曉燕的有關本案認定犯罪金額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被告人付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將被告人涉嫌的犯罪金額降為132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