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魏彬偉律師
【關鍵詞】 敲詐勒索,230萬元,量刑建議13年至15年,無罪辯護終獲刑1年6個月
【案情簡介】
被告人F某在擔任村書記期間,為了獲取不當利益,伙同他人糾集、組織人員以堵路、攔截運輸車輛等手段,對承包本村礦山的某企業施壓,后以簽訂《入股協議書》等方式,多次從該企業處獲取款項共計230萬余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F某被控伙同他人敲詐勒索共計230余萬元,已經達到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的標準,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于被告人F某自始至終拒不認罪,檢察機關對其量刑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處罰金。
【爭議焦點】
本案系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法院審理某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并向偵查機關移交。后被當地政法機關認定為惡勢力案件。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充分論證了F某不構成犯罪及不屬于惡勢力的意見。檢察機關采納的部分律師意見,在提起公訴時沒有認定惡勢力。
在審判階段,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則被告人F某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在于:
1、當事人F某是否糾集、組織他人對該礦山企業施壓?
2、F某從礦山企業處獲得的款項,究竟屬于犯罪所得,還是投資分紅獲利?
最終一審法院采納了部分辯護意見,僅認定最后一筆的48萬元屬于強拿硬要,按照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辯護意見】
(一)在簽訂《入股協議書》之前,被害單位沒有處于被脅迫的境地
(二)被告人F某沒有實施組織他人攔路阻撓礦山開采的行為
(三)被告人F某沒有實施利用自身影響力敲詐周以成的行為
(四)《入股協議書》是被害單位主動邀請被告人F某等人簽訂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五)被告人F某以投資方式入股企業,其按照合同約定獲得錢款的性質是投資分紅
(六)被告人F某所獲款項全部在企業經營期間,而且全部依據合同所獲得,合同外沒有接收任何錢款
【裁判結果】
某法院認定被告人F某強行索要財物共計48萬元,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