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洪強律師
【關鍵詞】 聚眾斗毆;持械;緩刑
【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糾集多人持搞把等械具毆打被害人呂某某,并將其毆打致傷。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辯護要點】
被告人張某某被羈押后,家屬委托行通律師事務所洪強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查閱全案證據以及積極地調查取證,發表辯護意見,認為張某某被控聚眾斗毆罪事實不清,定性錯誤,依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之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更為適宜,但由于未達到“故意傷害罪”追訴標準,建議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無罪辯護意見。
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處刑一般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沒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性。但本案辯護人結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從“聚眾”和“斗毆”兩方面入手,指出證據存在的缺陷,打破了證據鏈條,在不可能判處無罪的情況下,以證據缺陷制約量刑;同時積極挖掘量刑證據,為被告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了辯護意見后,最終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緩刑。宣判后張某某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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