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瑞祥律師
【關鍵詞】 販賣毒品罪、刑事辯護、罪輕判罰
【案情簡述】
被告人李某為免費吸食毒品,與劉某共同販賣冰毒,其中劉某負責提供冰毒,李某負責聯系買主、確定價格。二人駕駛一輛本田車在某網吧以1000元價格向孟某販賣冰毒一包,被民警當場抓獲,所販冰毒被依法扣押,并在劉某隨身攜帶的暴利查獲毒品六包,總重31.6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辯護要點】
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人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李某,并查閱案卷材料,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李某“免費吸食毒品”的行為并非變相加價。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僅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2、被告人李某對部分涉案毒品不存在明知,應按照其參與的毒品數量即0.97克定罪;
3、本案屬于典型的特情引誘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4、李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其犯罪時剛年滿十八周歲,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經過庭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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