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固體廢物、刑事辯護、減輕處罰
【案情簡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系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業務員,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間,在代理進口報關過程中,少報固體廢物硫化橡膠顆粒共計73.4噸。后被查獲歸案。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走私廢物罪(取消走私固體廢物罪,刑法第155條第3款),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于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后,辯護人王雪莉律師在認真查閱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并多次會見被告人陳某的基礎上,認為本案證據存在重大瑕疵,指控數量嚴重有誤。在與主審法官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辯護人在庭審中通過多角度論證,指出公訴機關“固體廢物數量認定錯誤”、證據重大瑕疵不足以采信以及被告人陳某在本案中系從犯的地位,應當減輕處罰。通過辯護人的程序之辯、證據之辯、量刑之辯,最終法院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將指控數量減少了25余噸。
【裁判結果】
2013年8月13日,某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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