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確立的一項涉及為制、販毒品犯罪提供幫助,以便犯罪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罪名。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第1款),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毒品、毒贓的行為,不僅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為毒品犯罪分子繼續犯罪提供物質條件。這些毒品可以隨時流入社會,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處。</p><p>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贓,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所謂毒贓,是指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所得財物,以及由非法所得獲取的收益。非法所得獲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從事孳息或者經營活動所獲取的財物,以及有關財產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錢、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紅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購置的房地產、經營的工廠、公司等。這些財物必須是毒品犯罪分子進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構成窩贓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窩藏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所謂“轉移”主要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機關對毒品、毒贓的追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進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所謂“隱瞞”是指在司法機關詢問調查有關犯罪分子的情況時,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藏在何處,而有意對司法機關進行隱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任一行為,就構成本罪。窩藏的毒品、毒贓,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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