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非法集資罪、經濟犯罪、集資詐騙
【案情簡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1年至2012年,擔任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責人,在沒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宣傳高息吸收資金人民幣9億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辦案過程】
被告人張某被羈押后,其親屬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雪莉律師擔任辯護人。因此類案件往往有可能被改變定性為集資詐騙,被告人如果最終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內,而如果定性為集資詐騙罪,則最高刑期為死刑。故接受委托后,辯護人對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資的金額、資金去向進行了詳細分析,認為涉案資金大部分用于投資經營,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為僅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且本案存在部分投資人同一筆資金反復投資、獲取利息后投資、取得傭金后投資等虛增集資額的問題,對集資額的認定應當以證據證實的實際收取的金額認定,并依法提出被告人張某具有的諸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裁判結果】
法院在充分考慮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將集資額有控方指控的9億余元認定為7億余元,并對張某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